罚金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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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702执恢852号 被执行人白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 被执行人陈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 被执行人白雪峰、陈聪罚金刑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9)吉070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白雪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始至2025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16日始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就本案罚金部分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罚金部分。本院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具体包括:一、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白雪峰、陈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雪峰、陈聪的房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白雪峰、陈聪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向银行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法人登记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资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行恢复执行。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杨文刚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天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