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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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34,000,000元以及截至2018年3月26日的利息、利息逾期的罚息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合共1,138,525,862.8元; 二、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5,93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3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被告已偿还的100元予以折抵; 三、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771,941.81元; 四、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范围内对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在建工程(详见附件一到五《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40,773.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17,038元,由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423,73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8,340,773.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6,423,73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6,423,735.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