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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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荆门市瑞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33482.63元元,并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714601元; 驳回原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3300元,由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荆门市瑞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