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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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损失668137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4元,由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9602元,由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82元。询价费用28000元(已由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负担18659元,由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42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被告海宁临杭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8659元。咨询人员出庭费用70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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