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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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龚敬、梁智经济损失15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元; 二、驳回原告龚敬、梁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4元(原告龚敬预交),由原告龚敬、梁智共同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广播电视台负担38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