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和田铁塔中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田铁塔中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1.36万元;

二、被告和田铁塔中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国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8.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和田铁塔中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和田铁塔中讯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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