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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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支付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剩余租赁款256,8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支付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的租赁款1,490,400(0.1×36000×414)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5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及以25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7.35元,由原告监利县意成建材租赁部负担2197.35元,由被告***负担2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