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63191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继续按年租赁费17334元为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至本院确定的公寓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限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6518元(以1723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0.5‰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同时自2019年8月2日起,以63191元为基数,按每日0.5‰继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