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63191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继续按年租赁费17334元为标准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至本院确定的公寓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限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6518元(以1723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0.5‰计算至2019年8月1日),同时自2019年8月2日起,以63191元为基数,按每日0.5‰继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计897元,由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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