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毕节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贵州金杉土地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赔偿款1290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上起上诉,则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1-0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