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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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赔偿款1290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上起上诉,则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