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5040.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695040.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质保金)344339.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0.40元,减半收取计1228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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