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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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周转费损失2418750元; 二、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周转费损失2418750元; 三、驳回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12元,由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3664元(已交纳);由北京市丰台区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