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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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源应用核技术有限公司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6年1月1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上述材料由***在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提供2016年1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上述材料由***在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