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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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旭东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济宁市泽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 |
| 类型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40947元、施救费7200元。 汶上县人民法院往来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5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145元,由原告***负担855元(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