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竹溪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974498.61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2.00元,由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34400.00元、原告竹山县神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7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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