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206160.25元。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156590.16元(以206160.2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息5%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自2015年10月24日起按年息4.75%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息4.75%的四倍另行计付。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扣件折价赔偿款222504.50元。 四、驳回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0元,济南市历城区永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5613元,***负担80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