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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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599803.93元、利息2105.13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的罚息为445341.87元,自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7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542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2021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886元(已交纳),由***、***、***、***、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4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9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北京五加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侠 人民陪审员 张慧芳 人民陪审员 贾继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