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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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鑫众信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9209元及代偿费用(代偿费用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592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年利率4.75%的四倍,自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玲 人民陪审员 陈远征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