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原本)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二连浩特市欧亚大街北、友谊路东的土地,面积为83268.44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二国用2009第000887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