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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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项目部 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为建设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确认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邵阳湘中文化广场部分物业的承包销售协议》《邵阳湘中文化广场部分物业包销补充协议》及《协议书》系有效合同,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协议; 四、限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内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包销款4433万元,并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五、确认户名为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项目部,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邵阳市邵水西路支行,账号为5885********的账户资金余额归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六、驳回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02104元,由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82765元,由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981元,由湖南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2104元,由邵阳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0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