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向原告广西浦厦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831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以本金288319.4元自2012年3月23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日止;以本金238319.4元自2017年11月3日起计至2018年2月1日;以本金138319.4元自2018年2月2日起计至还清工程款为止)。此款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1.7元,由被告北海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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