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
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6344元;

二、被告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663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656元;

四、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36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博格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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