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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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6401.4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保全申请费620元,被告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6元,由原告***负担732元,被告***、鹤壁市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