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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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578,904.29元,两项合计700,904.29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30,000元,扣减其应承担的鉴定费和评估费1,872元及诉讼费5,331元后,余款22,797元从上述赔偿款中扣减后,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扣减后的余款678,107.2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5,780.86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872元,被告昌吉市通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4元,由原告***负担2,413元,被告***、昌吉市通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