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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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千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1529.03元(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共计51529.03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544元,申请费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