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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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塬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1529.03元(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6月28日),共计51529.03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544元,申请费5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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