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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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7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78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2294.76元及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违约金4390.72元,合计2076685.4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2294.76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7229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3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8元,由***负担33234元(已交纳),***负担340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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