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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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7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78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2294.76元及截至2018年5月29日的利息、违约金4390.72元,合计2076685.4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2294.76元的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7229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30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38元,由***负担33234元(已交纳),***负担340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