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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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欧公司与工业公司之间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月8日解除; 二、中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业公司工程款1164100元; 三、中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工业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四、中欧公司向工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352.1元; 五、驳回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7元,由工业公司负担1366元,中欧公司负担19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