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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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欧公司与工业公司之间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月8日解除;

二、中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业公司工程款1164100元;

三、中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工业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四、中欧公司向工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352.1元;

五、驳回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7元,由工业公司负担1366元,中欧公司负担19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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