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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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天嘉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本金326883.96元及2019年4月30日前的利息10000元,共计336883.96元; 二、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利息(以32688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203元,均由北京和天弘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