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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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寓新能源(徐州)有限公司 徐州林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506.64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嘉寓新能源(徐州)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796663.94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3元,减半收取6232元,由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87元,由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