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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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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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融裕金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860万元; 二、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裕金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裕金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数额的8%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数额=860万元本金+自2016年1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项判决事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东融裕金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应承担债权范围内就***在山东诺安诺泰持有的30万元股权数额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山东融裕金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安诺和诺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济南瑞普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恒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永裕恒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3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000元,由被告山东诺安诺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