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众联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586027.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9.1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17291.04元,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58.10元。原告多交的受理费6558.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558.10元。鉴定费1287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64350元,由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350元,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鉴定费64350元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洽胜

人民陪审员  黄立金

人民陪审员  钟献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招杰恒

书 记 员  李敏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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