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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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众联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586027.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9.1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17291.04元,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58.10元。原告多交的受理费6558.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558.10元。鉴定费1287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64350元,由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4350元,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鉴定费64350元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洽胜 人民陪审员 黄立金 人民陪审员 钟献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招杰恒 书 记 员 李敏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