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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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五通桥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352,942.3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告四川省乐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沐川分公司93,939.4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7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四川省乐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沐川分公司负担2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