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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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浙江春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中心湖养殖、绿海之心、渔人码头合作经营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浙江春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175045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春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750元,被告浙江春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55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000元,由被告浙江春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