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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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苏源精工智造有限公司 宁夏中光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轴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宁夏轴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苏源精工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58500.6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起以欠付款8858500.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宁夏轴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苏源精工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临时设施及剩余施工材料费1332535.03元; 四、驳回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76元,由宁夏轴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苏源精工智造有限公司负担87946元;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722元,应收26458元,由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795负担,由宁夏轴承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苏源精工智造有限公司负担10663元,剩余67314元退回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