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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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2019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0‰计算,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0‰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相应复利(以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的各月利息为基数,分别自下个月的21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按照月利率6.88750‰计算;以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应收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6.88750‰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1802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