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鹤山市支行 鹤山市新兴物资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3926.04元,由原告鹤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3926.04元,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建通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人民陪审员 吕慧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伟莹 书记员麦倩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