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166.32元,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止借款利息3724.44元,罚息331.06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该笔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罚息利率在此基础上再上浮50%计息)。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有权对沈延伟所有的×××思域牌汽车(车架号:LVHFB2671DXXXXXXX)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6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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