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的劳动关系; 二、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024元,停工留薪待遇28,800元,医疗费3,706元,护理费2,900元,合计68,430元; 三、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协助***到高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省高县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