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的应得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在长阳农村商业银行2015、2016年的现金分红)75000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