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燕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和健身俱乐部给付原告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房屋租金48.4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8.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和健身俱乐部给付原告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供热费9.9472.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4元,减半收取计6152元,由原告黑龙江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由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和健身俱乐部负担4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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