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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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3263.85元; 二、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99585.11元(包括被告长治市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112215.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原告***承担148元,被告***承担676元,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漳村煤矿承担4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