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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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春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款项3055.2959万元,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6月1日到付清日止利息(自2019年6月1日到同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到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565元,由被告浙江春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春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