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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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 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 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75916.2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932698.35元为基数按合同(2016年峡中银(企)借字5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执行人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伟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康辉贸易有限公司以11932698.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对秭归正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国用[2012]第0967号)、工业厂房(所有权证号为: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