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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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所涉及有关本案纠纷的全部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2月21日后依法解除; 二、确认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1466666.67元; 三、确认原告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4320000元; 四、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所涉纠纷所涉及的全部机器设备(以双方签署的机器设备确认单及交接清单为准); 五、驳回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37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708元,由原告河北利达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恒天天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9354元,由被告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