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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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 二、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忠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31683.95元,并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94590元,减半收取472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295元,由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396元,由天津忠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590元,由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