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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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陶健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人民币76976元。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人陶健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人民币88921.86元。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王武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雄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