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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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2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3350元;

三、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2592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由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75元,由原告广州乐驾无忧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349元,由被告广州市森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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