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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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233580元(开户名:***,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太仓长春路支行,账号:60×××94);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原告***承担272元,被告***承担83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