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王**、周**、王*、陈*、王**的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