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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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2020)内02民终3046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内71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9038.60元。 三、驳回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被上诉人王磊负担299元,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上诉人王磊负担598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担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