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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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桐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1291.51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31291.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52元,由被告深圳桐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深圳桐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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